征地补偿可适当引入市场机制

南方农村报2019-08-29 13: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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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
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8月27日央广网)。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虽然在工业化城镇化的冲击之下,来自土地的农业生产经营收益在农户家庭“钱袋子”中的比重逐渐降低,但土地,仍然承载着亿万农民的生存底线。与流转不同,征地,是将土地所有权这一根本权利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移出去。对农民来讲,这自然是利益攸关的大事。
  曾几何时,由于征地制度不健全、范围不明确、程序不规范,在唯GDP论、土地财政等畸形政绩观和片面发展观的影响下,一些地方未批先征、未征先占,大量从农民手中征收土地,用于经济开发特别是房地产建设。通过性质转换、规划调整、“三通一平”等,被征土地身价以几十倍上百倍的规模暴涨。颇为可观的增值收益中,农民只能通过征地补偿等方式分到很小的一部分。加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较低,集体建设留用地不少成了空头支票……凡此种种因素叠加,一时间,征地成了矛盾纠纷的高发领域。
  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至少有望从两个方面为曾经的征地乱象画上休止符:一是为地方政府在征地范围上勒好紧箍咒,更加强调公共利益原则,不可逾越清单列举六大情形之外;;二是为被征地农民在生计保障上织牢兜底网,将“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作为征地行为必须承担的成本之一。
  经济要发展,民生要改善,征地在所难免,但地方政府在实施征地行为过程中,既要把握好速度,更要把握好平衡。所谓速度,就是防止狂飙突进、跑马圈地,除重大公共项目建设需要等外,严格控制征地规模,适度放缓城镇扩张脚步,多练练城乡融合发展、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内功;所谓平衡,就是在征地补偿安置问题上,既要充分考虑到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也要充分照顾到被征地农民的需求和期望,既要按照修订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标准给予以一次性补偿,也要想更多办法保障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不受影响。
  对于征地,农民还是有很多更高的期待。特别是征地范围清单中的第五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是更具市场化色彩的征地行为,应当通过更加公平、合理、灵活的机制,让农民获得更多的土地财产收益。法律只是划定一条底线,制定一种规则,不能将公共利益作为盾牌,将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借助市场力量充分分享土地利益的大门彻底堵死。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和距离城镇较近的农村地区,开发性征地的空间仍然很大。对于这种征地行为,应当将依照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补偿标准作为最低标准而非最高标准、平均标准,在此基础上通过广泛协商,开展充分博弈,将市场机制真正嵌入到征地补偿价格形成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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